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簡,26,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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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宗文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考,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另遍查原告所提訴訟資料,均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亦無足認定應由本院管轄。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妥。

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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