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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附表所列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又抗告人雖併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云云,惟其僅表示原裁定不公,對於迴避事由並未為任何釋明,且之前抗告人迴避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07年1月29日以107年北簡聲字第18號至38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憑,顯見該迴避之聲請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院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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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被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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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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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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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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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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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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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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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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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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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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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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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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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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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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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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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3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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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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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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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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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8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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