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簡,36,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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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3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因與如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郵局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

又原告雖於107年1月8日提出「民事聲請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上開補正裁定提起抗告、異議及再審,惟上開補正裁定,因不涉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又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不得抗告,是原告對上開補正裁定為抗告,均不影響上開補正裁定效力,附此敘明。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雖以前開107年1月8日提出「民事聲請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併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惟其僅表示原裁定不公,對於迴避事由全未為任何釋明,且該迴避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07年1月29日以107年北簡聲字第18號至38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憑,顯見該迴避之聲請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附表:
┌───────────┬───────────────┐
│案  號                │被  告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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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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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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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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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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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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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7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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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3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8號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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