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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虎巧蓮等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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