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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夏秋雲
代 理 人 陳穩如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務人於107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時,其戶籍地及住所地均位於宜蘭縣冬山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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