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調,119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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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元元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駱元元等14人應配合將共有坐落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建物暨其基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其性質屬形式的形成之訴,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而且本件相對人多達14人,人數眾多,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從而,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又聲請人雖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應予駁回,故無庸命聲請人補繳,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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