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調,237,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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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王小蘭
相 對 人 蘇福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福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書瑕疵造成損失等語。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以北院忠民忠107 年北司調字第237 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逕認無調解意願。

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6 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相對人逾期迄無表示,應認其無調解意願。

從而,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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