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調,45,2018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篤信等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篤信及蔡某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2803建號建物,於民國95年1 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篤信名下所有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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