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調,528,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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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吳美惠

謝綵玲
黃淑玲
朱芷柔
共同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
張淑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買賣價金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以107 年度北司補字第312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2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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