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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又維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又維與陳OO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地號及518 建號不動產,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7 年2 月6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並塗銷該分割登記,按其應繼分比例登記為相對人等所有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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