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調,891,201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維毅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昌


相 對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程款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及返還票據,而上開契約第27條第1項或第28條第1項已約定,如因履行本合約過程中而引爭議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