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維毅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昌
相 對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程款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及返還票據,而上開契約第27條第1項或第28條第1項已約定,如因履行本合約過程中而引爭議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