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國小,2,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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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周滇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邱太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須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曾向被告請求賠償,經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以106 年賠議字第001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拒絕賠償,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程序上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次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

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 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原告起訴略以:原告因檢察總長顏大和不法,向被告提出檢舉,被告卻置之不理,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被告雖無辦理個案之職權,卻有指揮或監督糾正所有檢察官(長)之最高實質職權,故凡檢察長不法被控,被告毫無迴避或推閃之餘地,被告拿行政程序來玩弄司法,就是不法,顯有故意或過失或違背職務或怠於公務之不法行為,已間接或直接侵害原告權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請求將被告依瀆職罪移送法辦,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請求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理由,係以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檢舉案未予理會等語。

惟查人民陳情事件,僅為發動行政權之行使,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個人私益保障,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為如何之行為,核其性質純屬促請行政機關行政權之行使而已,非謂人民對行政機關行政權之發動即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是本件原告固曾向法務部提出政府公務員執法不當侵害人民權益之檢舉案,然此屬陳情事件之性質,縱使法務部未對該案具體處理,亦不能認為原告對行政院有何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是依前揭判例,原告訴請被告應為此負國家賠償責任,已顯然無據。

四、況按法務部部長依法僅得就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為行政之監督,法院組織法第94條第2項但書並已規定「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

甚明;

而提起非常上訴,乃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權限,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明定,準此,則個案應否提起非常上訴,即非被告所得干涉,同理,被告自不得恣意以檢察總長未依聲請就個案提起非常上訴為由,加以指揮或監督糾正,否則上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

原告主張被告縱無辦理個案之權限,亦應指揮或監督糾正檢察總長不提起非常上訴之行為,否則即屬怠於執行職務云云,顯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請求將被告依瀆職罪移送法辦,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均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核屬顯無理由之請求,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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