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06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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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陳財印
被 告 何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戶籍謄本為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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