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07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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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林淑芬
被 告 黎展誠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黎展誠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被告張淑惠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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