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123,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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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范善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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