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135,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35號
原 告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被 告 廖香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外牆設置懸掛式招牌超出路面致原告遊覽車碰撞招牌受損,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憑,足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板橋區。

又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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