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22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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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吳幸娟
被 告 廖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轉帳匯新臺幣3萬元入被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00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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