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85,2018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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