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蕭智仁(即蕭天來之繼承人)
蕭艷秋(即蕭天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