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96,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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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毛樹德
被 告 王威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 年5 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PS2遊戲主機、「惡靈古堡:惡化」DVD 、惡靈古堡4 代遊戲片及PS2 專用記憶卡1 張,共計新臺幣(下同)7,650 元,詎被告僅於106 年5 月22日以現金給付2,000 元,其餘則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而未果,尚欠5,650 元未付,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5,6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27日起(見本院卷第34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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