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伊薇時尚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書傑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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