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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林恭立
被 告 楊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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