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羅人皓
劉承梓
被 告 景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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