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295,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陶子安
何新台
被 告 江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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