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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9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 告 莊景雯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被告莊旻憲」,應更正為「被告莊景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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