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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佩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雅名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47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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