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4428,2019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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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玲(兼被告向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英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仟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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