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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8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張玉妹
吳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陳石池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因此,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何弘能,嗣變更為陳石池,有原告提出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在卷可稽,原告聲明由其新法定代理人陳石池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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