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4698,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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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黃啟晉 住同上
被 告 沈志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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