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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7號
原 告 共展通信行即莊玲珠
被 告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吳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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