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63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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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合盛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黃志吉
原 告 嚴聰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以諾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合盛計程汽車行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 萬69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69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嚴聰結請求被告賠償1 萬40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402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總計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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