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6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李宗翰
楊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宗翰、楊智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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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新臺幣元)├───────────┬────┼───────────┬──────────┤
│ │期 間│週年利率│期 間│週 年 利 率│
├──────┼───────────┼────┼───────────┼──────────┤
│12,901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1.15% │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0.115% │
│ │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 │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 │
│ ├───────────┼────┼───────────┼──────────┤
│ │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4.16% │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0.416%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7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 年2 月1 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16,280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1.15% │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0.115% │
│ │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 │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 │
│ ├───────────┼────┼───────────┼──────────┤
│ │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4.16% │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0.416%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7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 年2 月1 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10,023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1.15% │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0.115% │
│ │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 │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 │
│ ├───────────┼────┼───────────┼──────────┤
│ │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4.16% │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0.416%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7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 年2 月1 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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