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建小,20,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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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應補正上訴聲明。
又如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750 元(含本訴部分35,250元,反訴部分87,500元),應徵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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