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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城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
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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