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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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