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0171,201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171號
原 告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訴訟代理人 何佳軒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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