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1108,2019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簡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正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08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