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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滿志剛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興順
上列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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