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46號
原 告 謝奉森
被 告 蔡建陽
訴訟代理人 蔡政達
被 告 蔡淑慧
徐秀容
訴訟代理人 嚴傳寰
黃文斌
被 告 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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