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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442號
上 訴 人 胡碩芬
被 上 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娟娟
楊仁傑
呂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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