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3576,2019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季蓁(即卓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781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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