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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游玫燕
訴訟代理人 邱垂誠
被 告 佳德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百恩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周威良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蔡正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於108年9月6日裁定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185號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該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7年度偵續字第185號),原告聲請再議後,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為駁回之處分(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926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續字第18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926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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