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4929,20200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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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29號
上 訴 人 曹廖玉英


被 上 訴人 卓美月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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