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5438,201903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銘泉即益嘉裝璜設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