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5651,2023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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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君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家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僅就252-N9車牌部分及該車牌的罰款(經查罰款金額計為新台幣1,200元,本院卷第87-91頁)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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