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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娜蒂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tav Malul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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