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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家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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