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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8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何孟宗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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