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24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黃家琪
許智綸
被 告 林興欽
林興富
林秀蓉
林翁碧娥(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林文惠(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林士涵(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廖政明(即林秀美之繼承人)
廖惟勤(即林秀美之繼承人)
廖志清(即林秀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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