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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4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陳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50元 國內登報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800元 國外登報
合 計 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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